福建發布最新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售電公司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公開

售電政策 |  2021-01-14

福建發布最新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售電公司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公開

  根據日前福建省相關部門發布的《關于印發福建省2020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的通知》的內容來看,去年在可再生能源電力方面,總量消納責任權重最低是19.5%,至于激勵性消納責任權重達到21.8%,非水電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6.0%。

  對于需要承擔消納責任的每一個市場主體而言,需要根據要求來承擔消納責任權重:

  根據不同的市場主體,消納責任的權重是不一樣的, 比如省電力公司,所需要承擔的消納責任權重應該和其年售電電相對應,其中總量消納責任權重最低是21.1%,至于非水電方面所需要承擔的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6.4%。

  對于各大獨立手電公司以及擁有配電網的售電公司來說,也是需要承擔一定的消納責任權重的。其中要求總量消納消納責任權重最低是4.5%,非水電方面所需要承擔的消納責任權重最低是1.8%。

  此外,方案同樣對通過電力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以及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規定了所需要承擔的年度消納責任權重。